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印发已四年,电力市场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各方面对电改效果评价不一。一方面表面上进展显著,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已经覆盖除台湾以外的所有省(区、市),输配电价改革全面完成,国家发改委将全面组织开展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组建了北京、广州两个国家级的电力交易中心,除台湾以外的全国所有省份均建立了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全国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已有近4000家,各地年度、月度合约交易及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也相继展开,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也颇有建树。另一方面,电改的关键任务进展却十分有限,罕见价格真正由市场形成而又能持续稳定运转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真正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不及注册数的一半,其中不少还纷纷退出市场,正式运营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寥寥,社会公众对改革逐渐失去信心,参与热情退却。
电力市场改革方案和交易规则设计以从“专家论证会”开始,以“专家论证会”结束,缺乏对市场实际运行效果的客观评价,也忘记了“改革是否到位、有无成效,不能仅由政府部门自己评价,还要交给第三方机构来评估,更要交给广大群众来评判”、“让人民成为改革进程的推动主体、改革成果的分享主体、改革成效的评价主体”(高尚全先生语,见于2018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理论版《新时代的改革方法论》一文)。电力体制改革出现明显的“四化”趋势:简单问题复杂化,体制问题技术化,实践问题理论化,改革任务形式化。由于远远脱离实际,电力市场研究沦为空洞的概念炒作甚至严重误导(本文称之为“学术bug”),对改革实践的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对于年轻研究者来讲也是一种生命的浪费。
当前“泛在电力物联网”开始兴盛,由于早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笔者正好趁机完成研究兴趣的转移。在“腾笼换鸟”之前对新电改中出现的一些学术bugs再进行一下梳理和总结还是有必要的,期待能引起改革参与各方的反思,如果以后改革失败了,也可以知道失败的原因之所在。
一、到底何为“现货”?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无疑已成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实际上,按笔者曾经给出的电力市场建设时序路线规划图(点击查看),改革第四、五年确实也应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关键期,但这是以中长期交易市场建设已经成熟和稳定为前提的。虽然研究者们对“现货”的神奇功效早已有连篇累牍、夸大其辞的描述,但令人惊讶的是,对“现货”的科学内涵却从未作过深入探讨。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配套文件2”),现货市场主要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这种电力现货市场的概念主要来自于国外(主要是北美、欧洲和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的spot market(现在多称为wholesale market)。
而现货市场出清所采用的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ecurity 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SCUC)、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程序实际上仍然是基于传统的经济调度模型,只不过是将优化目标由成本(煤耗)替换成市场主体的报价而已,因此现货只能解决短期运行效率优化的问题。由于国外在电力市场改革前,往往已经有了近半个世纪的经济调度开始的,先建立基于经济调度模型的日前、日内和实时市场仅仅是因为实施起来简单或是历史路径依赖,并不是有什么其他特殊理由,“现货”概念不应神秘化,电力市场也不存在所谓普世真理。
在经济理论(商品交易市场)中,现货是与期货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或者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在我国,零售企业现货交易,一般采取一手交货一手收钱、银货两讫的方式;批发企业现货交易,除采取一手交货一手收钱的方式外,还采取通过银行托收承付的方式在限期内结算。现货交易与其它交易方式的不同点有:①在交易的目的上,是为了获得商品的所有权; ②在交易方式上,一般通过一对一的双方谈判进行,不必集中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
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比较复杂,应明确区分“交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量和价的协议)和“交割”(商品所有权转移和结算的完成)两个环节。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大多数商品的交割过程是瞬间完成的,而电能商品的交割总是在一定的持续时间内(例如:15分钟,1小时,1天,1月,1季,1年,若干年……)完成的。因此电能商品的交易环节包括3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交易发生时间(可以认为交易是瞬间完成的),二是交割开始时间,三是交割结束时间,如图1所示。而电能商品的交割持续时间(如年度合同是1年)可能远远长于交易与交割的时间间隔(如年度合同常常在上一年的12月份签订,从当年的1月份开始执行,则该时间间隔小于1个月)。参照一般商品交易的定义,区分现货(现在交易现在交割)、远期(现在交易未来交割)、期货(现在交易未来交割,但买卖的是合同本身并且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依据应该是交易达成与交割开始的时间间隔,而不应是交割的持续时间,因此我们常说的年度、月度中长期交易其实都属于不同品种的现货。但是由于年度合同交易的交割时间覆盖了12个月的月度交易,对于月度交易来说,年度合同交易确实有一定的规避风险的作用,因此又相当于远期合同。
图1 电能商品交易环节的时序示意图
与别的商品市场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传输和消费必须通过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物理网络)来进行。电力市场中的商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形态存在的,是介于产品与服务之间的一种特殊商品形态。电能商品的流通并非电荷的转移,而是电磁波的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有连续性;各发电厂生产的电能一旦上网,在物理上就被同质化,无法再区分开来。
市场元素的加入使得原本就已十分复杂的电力系统变得更加复杂,各种关系交织在一起,难以厘清,常常引起概念上的混淆。但总体来说,电力市场/电力系统的问题仍可分为电力系统物理层、商品交易层和金融交易层3个层次,各自服从不同的规律,但又互相关联,如图2所示。在3个不同层次中,“电能”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需清晰分辨不同层次的概念和规律。由于电能在物理上的同质化特征,电网的作用像水池,因此从物理电能的角度,实际上是无法分清产销方的。因此电力市场中交易的并非物理的电能(属于物理层),而是发电权与用电权(属于商品交易层),最终通过调度计划来实现,因此电网调度也成为整个电力市场的“交通指挥中心”,电力市场交易则完全基于所采用的调度、控制模型。
从图2我们也可以看出,即便是电力“现货”也并非物理的电能产品,而是调度计划(属于商品交易层的问题),其价格是根据特定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来的。这是电力现货与其他实物现货最大的区别所在,也非常具有迷惑性,研究者常常以电能的物理特性来理解电力现货的商品特性,产生许多错觉。实际上,中长期物理合同和现货属于同一层次的问题,最后都反映在调度计划上,因此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中长期金融合同(例如差价合约)则属于另一个层次(金融层)的问题,与中长期物理合同及现货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不能被相似的交易形式所迷惑,而应该关注交易形式背后的实质。
图2 电力市场/电力系统问题的三个层次
二.“现货”能“发现真实价格”吗?
如前所述,电力“现货”并非物理电能产品,而是根据电力系统调度模型计算出来的。电力现货市场的理论基础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F. C. Schweppe教授等人提出的实时电价(spot pricing)理论,取决于某一小时的电力供需情况。在实际电力市场中,实时电价往往由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CUC)、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等模型求出。实际上,笔者在17年前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基于拉格朗日松弛法(Lagrangian Relaxation,LR)等数学优化方法求得随负荷波动而变化的发电系统边际成本(或时序电价)。由于SCUC和SCED模型能计算出随时间和地点不同的电价(一般根据拉格朗日乘子计算),被寄予厚望,认为可真实反应电力商品短期供需关系和时空价值,发现真实价格。配套文件2里也提出“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很不幸的是,这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想象。
实时电价在理论上十分精致,却有两个重大缺陷:一是仍然基于传统的分时调度(或分时功率平衡)模型,没有认真处理跨时段(inter-temporal)的成本变化(F. C. Schweppe教授的专著中已提到这个问题,但未进行深入探讨),因此也忽略了电能生产和消费的时间连续性这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在当前风、光等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和对电力系统灵活性需求急剧升高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尤其严重;二是假设同一时段的电能商品都是同质的,忽略了基荷、腰荷和峰荷机组区别明显的技术特征及成本构成。此外,基于短期调度模型的实时电价并不包括长期发电容量投资的经济信号,无法保证发电容量的充裕性。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把实时电力平衡(或频率调节)分为一次调频、二次调频和三次调频,一次调频常常作为发电机组的基本义务,不纳入市场交易,二次调频(或AGC)一般作为辅助服务,三次调频(或经济调度)即对应于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由于现货出清模型的复杂性,现货价格往往依赖于拉格朗日乘子而计算出,根据数学优化理论可知,这属于天然的统一边际价格出清,反映的是边际机组的边际成本。对于负荷平稳的基荷电力及发电机组(例如核电机组)而言,随负荷波动的现货价格(实时电价)并无意义。由于现货价格由实时电力平衡约束对应的拉格朗日乘子(影子价格)计算出,反映的是功率稀缺性,适合于调峰机组、储能、需求侧响应等主体所提供的“边缘性”商品(电力平衡)的定价,即除辅助服务外电能交易的“最后一公里”的价值,并不能反映全部电能的真实价值。
此外,由金融学常识可知,价格发现(Price Discovery)是期货的主要功能之一(期货的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价格发现),而非现货的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是指期货市场通过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期货交易运行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之所以为公众所接受,是因为期货市场是一个有组织的规范化的市场,期货交易所聚集了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把自己所掌握的对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信息集中到交易场内,从而使期货市场成为一个公开的自由竞争的市场。这样通过期货交易就能把众多的影响某种商品价格的供求因素集中反映到期货市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况及价格变动趋势。在运作良好的市场中,当期货合同越接近交割期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将越来越趋同。因此,期货市场能够预期未来现货价格的变动,发现未来的现货价格。
三.中长期交易的作用只是规避风险吗?
当前我国电力工业已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电力工业,在电力系统调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传统的电力系统调度是按照以下方式来实现的:每年初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发用电(量)计划和年分月发用电(量)计划;然后逐月由电力调度中心滚动修改月度发电(量)计划,并初步形成月分日发电(量)计划;到生产运行日的前一天,电力调度中心需要根据次日负荷预测曲线、电源和电网运行和检修状况、电网和电源的运行约束等,制定次日各发电机组的开停机计划(也称为机组组合或开机组合)和出力曲线、调频和备用以及无功电压调整等辅助服务安排,即所谓的日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电力供应紧张时,还要对用户侧制定有序供电计划;最后在生产运行日内,调度中心的调度员还要根据电网实时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对发电机组进行再调度,调整一些机组在部分时段的出力,甚至启停机。发电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也会根据系统频率的偏差自动调整调频机组的出力,以保障系统的动态实时平衡。电力市场体系中的各个环节并不是电力市场模式独有的,与传统的计划管理手段相比,都发挥相同的作用,只是实现机制不同。从电力系统运行的角度,电力市场竞价交易与传统计划管理只不过是调度计划与实时控制方案的不同形成方式,由市场主体集中竞争或供需双方自主安排形成就是电力市场,由调度中心集中统一安排就是传统计划管理。
在计划管理模式下,无论是年度发用电(量)计划还是年分月发用电(量)计划,都必须在生产运行日的前一天由电力调度中心制定次日的日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再在生产运行日通过调度中心执行。在电力市场情况下亦是如此,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结果(合同)最终都必须通过调度中心的执行来交割。但电能中长期交易与日前、日内、实时交易却被错误地理解为远期(期货)与现货的财务(金融)关系,而中长期交易的功能也被定位为“规避风险”。
以大家熟悉的航空公司机票定价问题为例,一般来说,提前购票时间越长,机票越便宜,而乘机当天购票往往是全价。其原因是消费者假若提前(推迟)购买,此时商品的供给相对充足(稀缺),顾客面临的配给风险下降(上升),但另一方面由于购买和消费的时间间隔较大(小),消费者面临较大(小)的需求不确定性。当消费者需求的不确定性占主导时,商家会提供提前购买价格折扣。消费者提前购票与乘机当天购票的关系显然不是远期(期货)与现货的财务(金融)关系,因为无论是提前购票还是乘机当天购票,飞机上都必须同样留座(即作好计划),也就是说必须交割。电力市场交易也可作此类比,电力市场不同时间尺度的交易环节实际上是对生产运行日最终调度决策的一个滚动修正、不断精细化的过程。所有交易结果最终都必须在生产运行日通过调度中心来执行并不等于所有调度计划都必须在生产运行日或前一天(即通过日前、日内、实时市场的竞价交易)形成。越临近生产运行日,用户的选择性越少,需求弹性越小,价格刚性越大;发电机组运行方式安排的约束越多,报价风险越大。因此在需求预测的精度范围内,应鼓励供需双方尽可能早地开展交易,尽可能提前作好发用电计划(曲线)并提交调度中心,这样既有利于全系统最终调度决策方案的安排和执行,也有利于减小电能生产成本与竞价交易的困难。
从电力系统运行的角度,电力市场竞价交易只是改变了调度计划与实时控制方案的形成方式,从调度中心集中统一安排变为由市场主体集中竞争或供需双方自主安排形成。虽然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全部机组的确切开机组合通常是提前24小时才能确定,相应的电网安全约束及某些特殊机组出力的约束也才能同时确定下来,但在电力市场中,这仅仅是指商品的“交割”环节,而“交易”环节则没必要全部放在日前才进行。将现货仅仅定义为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也没有任何实在的依据(如英国电力市场就建立了时间跨度为一周的现货交易)。电力市场不同时间周期的交易环节实际上是对生产运行日(最后交割日)的最终调度决策(实物交割方案)的一个滚动修正、不断精细化的过程,电能商品价格也是在不同时间周期的交易环节中逐渐形成的。日前、日内、实时交易只不过是形成最终价格的最后一步。
电能中长期交易的作用不仅仅是管理金融(或财务)风险,更重要的是根据市场预测提前做好发用电计划,以及火电厂的燃料计划和水电厂的水库运行计划等。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电力市场中,物理执行的电能中长期交易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在我国火电厂燃料计划都是按年度、季度和月度安排的,月度电能交易是我国电力市场一个不可缺少的交易环节。而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上通过全电量集中竞价形成调度计划和市场价格的市场机制将彻底改变电力系统多年以来形成的安全经济调度习惯和模式,给市场交易和电力系统运行带来极大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力市场改革也要坚持“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特别是在改革初期,要改革的是计划权(体现于中长期交易)而不是调度权(体现于现货),应该踏踏实实做好中长期交易(即真正放开年度、月度计划权),并尽量尊重现有的调度操作习惯,而不是匆忙推行现货,才能使市场化改革快速起步并且平稳推进。
四.电力市场模式能否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
配套文件2 规定:电力市场模式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其中,分散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的电力市场模式;集中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的电力市场模式。
“分散式”和“集中式”市场模式的说法虽然不知源自何处,却贯穿于一切后续文件中。美国电力市场学者萨莉·亨特(Sally Hunt)2002年的专著Making Competition Work in Electricity一书中将交易机制(Trading Arrangements)归为integrated model(集中式)、decentralized model(分散式)和wheeling model (转运)三类,原文摘录如下:
Integrated(集中式)
Under integrated models, which are used in three reg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so in most markets abroad, the system operator schedules forward contracts at the request of traders, but also takes bids from traders to modify scheduled contracts and to provide imbalances, congestion management, and ancillary services. The system operator runs the spot market using a large computer optimization program (of which more will be said later), and by doing so, the system operator minimizes the overall cost of these services.
Decentralized(分散式)
Under decentralized models (California and Texa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partially decentralized, and the new NETA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the main example elsewhere), the system operator also schedules traders’ contracts, but the aim is to get the system operator out of the spot markets. The system operator has to administer arrangements for imbalances. As far as possible, the traders run the spot market and manage congestion; separate arrangements are set up for ancillary services.
Wheeling(转运)
Under wheeling (the type of model used in much of the 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ose areas that have not gone fully to competition) an integrated utility with its own generation runs the transmission and system operations; it provides access to the transmission by scheduling contracts at the request of traders, after it has scheduled its own resources for its own load. The utility provides imbalances and manages congestion and ancillary services using its own generation resources. These services are priced at regulated rates. There is no formal spot market.
需要注意的是,萨莉·亨特是对交易机制分类,而非对市场模式分类,因为任何市场都是两种交易机制并存的。
被认为是集中式市场代表的PJM,其现货市场采用“全电量优化”模式。在日前市场上,发电商需要申报其所有的发电资源与交易意愿,市场将其与全网的负荷需求进行匹配,通过出清计算形成发电商的日前交易计划。发电商对于其此前在中长期阶段所签订的双边交易与自供应(self-supply)合同,可以在投标时进行标识,即此部分电量将在出清时保证交易;双边交易与自供应合同的结算由购售双方自行完成。以2012年为例,在日前市场“全电量优化”的交易“盘子”中,有72.0%的比例被标识为自供应合同,6.8%的比例被标识为双边交易合同,其余约21.2%的比例则由日前市场的交易出清确定。实时市场所形成的实时交易计划与日前交易计划将存在差异,对于此偏差部分的电量,将按照实时节点边际电价进行增量结算。一般地,实时市场交易量大概是日前市场的1%~2%。自供应合同和双边交易合同实际都属于分散交易模式。
被认为是分散式市场代表的英国电力市场(NETA、BETTA),以中长期双边交易为主,形成物理交割的发用电计划曲线,并提交给平衡机制,以作为增量结算的依据。一般观点认为英国电力市场的双边交易所形成的物理交割电量可占全网用电量的98%。更细致的分析发现,此电量大致分布在3个阶段,分别为月前的场外交易(OTC)、月内到日前发生在电力交易所内的标准合同交易以及日前交易所组织的电子交易。英国现货市场日前的电子交易由电力交易所负责组织,其出清计算不考虑实际的网络情况,也不考虑机组的物理参数。因此,其出清方式本质上是一般意义的集中竞价拍卖,不考虑物理约束,也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以2012年为例,3个阶段的交易量占全网总用电量的比例分别为57.6%、13.9%、26.5%,而平衡机制上的交易量约占全网总用电量的2%,即现货市场交易规模的比例大致为28.5%。
以上PJM和英国电力市场的介绍摘自:邹鹏等. 国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逻辑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与建议. 电力系统自动化. 第38卷第13期. pp. 18-27.(点击查看)。
从以上交易量数据分析,“分散式”的英国电力市场的集中交易量甚至大于“集中式”的PJM,因此根本无法区分PJM和英国电力市场哪个为集中式,哪个为分散式。如果按配套文件2的说法,只有英国自己主动放弃的1990年代所采用的Pool模式,美国加州2000-2001年导致严重电力危机的市场设计,以及如今问题百出的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属于“集中式”市场。
五.“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是现货吗?
2016年10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国能综监管〔2016〕637号,下称“637号文”)。2017年国家能源局又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监管〔2017〕49号,下称“49号文”),同意开展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
“637号文”提出: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是指通过跨区域输电通道,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省间增量现货交易系统,在已有电力中长期合同基础上开展的增量现货交易。增量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发电侧、负荷侧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外送计划和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可再生能与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增量现货交易。
“49号文”提出: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有利于利用跨区域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进一步消纳可再生能源,有利于形成输电通道上的时序电价信号。可先期开展西北、四川等水电、风电、光伏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
要判断“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是否现货,需要从什么是市场谈起。
用微观经济学中经典的供给与需求分析来说明市场机制及市场价格的决定。如图3所示,假定决定供求的因素除商品自身的价格外其余均为已知,因而供求状况确定。图中曲线S表示供给曲线,曲线D表示需求曲线。由图3可见,曲线S和D在e点相交,与e点相对应的价格ρe就是均衡价格,或者叫市场出清价格。因为在此价格水平上,买方愿意并能够购买的数量与卖方愿意并能够供给的数量恰好相等。所谓市场机制就是指在一个自由市场里能使价格得以变化一直达到出清(即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的趋势。
为了理解市场价格有趋于均衡的倾向,让我们首先假设市场价格开始时处于均衡价格之上的情况,假定市场价格为ρh,则生产者的供给量将为b,而消费者的需求量仅为a,二者差额为ab,这时出现了市场盈余或过度供给。在此情况下,市场上存在一个价格向下的压力。因为盈余的存在意味着生产者的要价超过了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但他如果不能把这部分盈余商品或劳务销售出去,就无法实现这些商品或劳务的价值,甚至连成本也难以补偿。为此,生产者彼此之间会进行价格竞争,其结果是价格下降,直至使消费者把他们愿意并能够购买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增加到与生产者的供给量相等为止。
类似道理也可讨论市场价格处于均衡价格以下的某个水平,例如ρ1的情况。此时,由于价格较低,消费者的需要量就会超过生产者的供给量,从而引起市场短缺或过度需求,如图3中的cd部分所示。在此情况下,市场上必然存在一个价格向上的推力。因为短缺的存在意味着消费者的部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者说相对于一定的交易量,生产者的要价低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消费者之间为能买到他们想要的商品或劳务必然会相互竞争,其结果是价格上升。一旦价格上升成为事实,消费者会相应降低需求,而生产者则会增加供给,这种价格与供求的变动将一直调整到短缺消除为止。
图3 供需均衡与价格决定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均衡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所谓市场机制正是指通过市场价格的变化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的一种趋势,它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指挥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均衡价格就是供求一致时的市场价格,此时的交易量就叫均衡产量或销售量,即图3中的Qe。
以上关于市场机制的分析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供需决定价格,价格引导供需”,而且供需双方都必须是自愿的。根据“637号文”和“49号文”,“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是在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时进行的,此时,对于发电企业,是不卖就要弃的,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基于上述市场的基本原理(或常识)进行分析,就可知道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干预,此时市场价格应该为0,因此“现货”最基本的特征——时序电价信号就无法实现了。
以上列举的只是几种明显的学术bugs,而其他更细微的学术bugs是随处可见、举不胜举。这些学术bugs的产生不一定是无心之失或理解不到位所致,由于电力体制改革自始至终伴随着激烈的权力和利益博弈,所谓“学术”可能只不过是华丽的障眼法,概念炒作总比真刀实枪的改革要容易得多,而说真话从来就不是必须的选择。各路专家们滔滔不绝的演讲、响亮的口号、高深的理论、漂亮的PPT,描述的是一个香巴拉天国般的理想世界,以前没有兑现过,以后也不会兑现。除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外,真正希望电改成功的人并不是太多,愿意真心实意为之付出努力的人就更少了。虽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但是如果吃瓜群众们慎作真金白银和时间精力的投入,坚持独立思考和常识判断,就像欣赏“流浪大师”沈巍一样围观电力市场圈形形色色的表演秀,在研究各种学术bug的同时锻炼自己的脑力,也不失为一种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