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消息,该机构于近日接连印发了《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和《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补充规定》等两份通知。
通知要求,上述两项规定均自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新监能市场〔2018〕205 号)同时废止。
通知表示,《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免考核规定》及“补充规定”适用于新疆省调调管的并网发电厂和由地调调管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以下是两份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