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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增量配电新规:新项目执行2年过渡期配电价格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享能汇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

近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2019】70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的涵义和增量配电网电价的定价原则。

《通知》指出,增量配电网是指云南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纳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配电类)的配电网。原则上是指 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和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

过渡期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通知》明确,云南省新投入运营的增量配电网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业主和配电价格项目除外)执行过渡期配电价格,过渡期自配电项目正式供电起二年。过渡期配电价格按最高限价管理,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后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交叉补贴,不含线损;2、500千伏电压等级指跨省送电;3、表中所列价格均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4、2016年—2018年云南省电网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9%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或低于4.9%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有电网企业承担。

过渡期后准许收入法定电价

过渡期满后,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以准许收入法核定配电价格。准入收入法是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底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四种确定配电价格的方法(其它三种为“招标定价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之一。

准许收入法适用于所有配电项目,甚至包括完全新增的、尚未实际运行的配电项目,因为它是事前定价。

准许收入法的监管理念是,配电企业有公允的机会能回收“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这较好地平衡了配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利益。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监管方式下,配电企业的收益和配电量无关,不会影响配电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准许收入法的缺点是对成本监管的严重依赖。为此,配电公司需要严格记录并汇报其成本,监管机构则需要严格审查配电企业的成本。这些工作本身都需要耗费大量成本。

《通知》指出,增量配电网企业可结合增量配电网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配电价格套餐,但价格水平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电价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结算

增量配电网的结算,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考虑到增量配电网项目投运初期负荷率低且不稳定的实际情况,自正式供电起两年内,对“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费实施阶段性优惠减免政策,省级电网向增量配电网企业收取的基本电费不超过云南电网上一年度大工业用户平均度电基本电费的1.1倍(2018年度为每千瓦时7.52分)。

所谓两部制,一部分称为基本电价,是以企业受电容量(kVA)或客户最大需量(kW)计算的,俗称容量费或需量费,不管企业是否用电,都需要缴纳,与实际用电量无关;受电容量指的是企业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是指根据实时监测的最大功率,一般每15分钟检测一次。

另一部分称为电度电价,根据企业实际用电量,结合相应的用电价格计算,用多少电交多少钱,与企业变压器容量和用电需量无关,而电度电价则实行分时电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尖峰平谷电价。除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外,供电公司还需要随电量征收一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

《通知》特别强调,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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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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