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电力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返回

江苏发布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享能汇 发布时间:2019-09-03 浏览:

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江苏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生产经营用电惩罚性电价。

对高耗能设备和老旧设备执行差别电价

《意见稿》规定:高耗能设备和老旧设备执行差别电价。对使用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1-4批)》中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设备,以及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014年第26号)、《高耗能老旧通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二批)》(2016年第43号)中的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相应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电价加价1分至5分之间:

《意见稿》确定了惩罚性电价的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10元。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对于两年以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0.15元、0.35元。

《意见稿》确定了淘汰类设备差别电价标准。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提高至0.50元。

实施动态的差别化电价政策管理机制

《意见稿》提到,建立差别化的电价政策的灵敏高效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价格杠杆的原理来作用企业,督促企业节能降耗,同时淘汰落后设备,推动实施产能升级。

具体的流程为:先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将经审核需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含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名单)提交省工信厅。其次省工信厅将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最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联合下发执行文件,并自省节能监察中心审核确认当月的次月起,开始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条件

《意见稿》提到,若企业要求停止执行差别电价,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当企业经采取节能技术改造和工艺调整等措施,并且连续稳定生产三个月,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均不超国家和省限额标准或者其他各项节能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时。可向设区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提交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流程完成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分享到:

关键字:电价

中国储能网版权说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中国储能网:xxx(署名)”,除与中国储能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储能网)”的作品,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中国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4、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661266197、 邮箱:ly835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