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修订并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办法》指出,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同时,《办法》指出,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有管理办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
此外,《办法》规定,每年3月30日前,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财政部根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申请以及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