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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对比克动力诉讼信披迟 董秘曲晓力吃警示函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号)显示,经查,当事人曲晓力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300073.SZ)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升科技成立于1998年6月3日,注册资本4.37亿元,于201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李建忠为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826.26万股,持股比例22.5%。

2019年11月19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0号)显示,当升科技因未及时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而遭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据techweb报道,当升科技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3.79亿元,上述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随后,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要求当升科技补充说明相关事项。

另外,当升科技还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李向前以及深圳比克母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据悉,当升科技只是“踩雷”比克动力的数家公司之一,包括容百科技、杭可科技、长信科技等都在比克动力拖欠账款名单之中。而“罪魁祸首”是众泰汽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曲晓力)

〔2020〕21号

关于对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曲晓力:

你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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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当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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