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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9年8月7日后电动汽车无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悬而未定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高工氢燃料电池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

2月1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对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对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分3种情况执行(查看《细则》原件请戳文末“阅读原文”)。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申请补贴车辆需符合以下要求: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累计达到2万公里。(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3、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4、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6、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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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燃料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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