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 林洪艺 陈兴华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辽宁省售电市场发生了一起电力交易法律纠纷,涉案当事人是某石粉厂(委托方,下称石粉厂)和某售电公司(受托方,下称售电公司)。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售电公司代理石粉厂代理购电,但售电公司联系多家电厂购电,最终未成功。在此情况下,石粉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售电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购电差价损失77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石粉厂、售电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售电公司未承诺会成功购电。从合同内容看,双方对不能成功购电的可能性都有预测。售电公司收取代理费是附条件的,在购电成功之前为无偿代理,购电成功之后为有偿代理。售电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石粉厂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石粉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在从事委托代理事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全案,最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认为石粉厂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电力市场分为电力批发市场与电力零售市场。电力零售市场主要是售电公司与一般用户的小型电力交易。电力批发市场中存在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多元主体和多重环节。为确保电力交易的有序开展,营造稳定良好的电力交易市场环境,电力大用户可以与售电公司进行委托代理行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从而促进各类电力资源形成更加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1.电力市场交易中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
购电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电力市场交易中的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受《合同法》和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约束。在当前我国实践中,电力交易中的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是附条件的,即在购电成功之前,受托人为无偿代理,购电成功之后,受托人为有偿代理。电力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仅为代理购电,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购电成功。
2.电力交易委托合同违约责任的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在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够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内容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售电公司在成功购电前处理委托事务是无偿的,而石粉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售电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可要求赔偿损失。
3.电力交易委托合同的特殊性
电力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新兴市场,是国家重点监管的交易市场。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该市场中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传统委托代理关系相比有特别之处:
首先,根据《合同法》可知,传统委托合同中,立约双方根据约定区分是否有偿,从而选择不同的责任要件。而在电力交易过程中,委托合同为附条件收取代理费用,在售电公司购电成功前为无偿合同,成功后根据实际成交价格与目录电价之间的电价差利润计算收取委托报酬,即转为有偿合同。这种设置大概最初源自双方对成功购电的风险都有预期,进而成为行业惯例。从这种设计来看,表面上有利于电力用户,但实际上一旦购电失败,电力用户也会承受损失,本案即是一例。
其次,电力交易委托合同对代理时间和对象有着特别的限制,如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常常规定特定的代理时间内不得任意变更交易。如《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选择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除售电公司退出、倒闭等特殊情况外,同一自然年内不得变更代理关系,与原有售电公司代理协议终止后方可签订新的代理协议”,《2017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用户一旦选择某一售电公司委托代理交易,全部市场电量通过售电公司购买,三个月内不能进行更改,不能退出市场”。这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相区别。该种规定的原理在于,市场化交易的条件下,尽可能以规范性文件的力量来修正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对售电公司所带来的信赖利益危机导致的损害,以维护电力行业市场的稳定程度。
案件评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9号文”)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6个核心配套文件于2015年11月成功出台,奠定了电力市场的总框架。国家能源局2016年底出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为电力交易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起到了指导的作用。截至2019年,共有18个地方省份进行了电力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指导着各地方电力市场交易活动的有序开展。
电力批发交易市场是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中心地带,其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其中之一。该案涉及到电力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关键点:一方面,由于购电成功前的无偿委托,售电公司未购电成功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许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代理的对象和时间作了硬性规定,购电用户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和选择其他售电公司。在现行规定框架下,从电力用户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合同订立期间同时约定购电成功前支付一定服务费用,从而减少类似本案因(购电成功前)无偿代理而带来的风险,即避免售电公司因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现。
电力交易市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委托合同,在委托内容、委托时间、任意解除权等方面作出与《合同法》相区别甚至更细化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通过树立合同风险意识以及采取相应规避对策,从而协调与受托人的关系,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合同准备期间,委托人可对合作方的经营业务范围、资信情况进行细致考察,将合同签订时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材料留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确定受托人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按照自身情况合理转移风险;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及时备案,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及时保留证据。
注释
万靖等.国内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比较分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11)
王丽芳,庞一芳,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思考.内蒙古大学刊,2007年(1)
搜狐新闻.售电公司签了合同却没买到电,是否算违约?该不该赔偿?
http://www.sohu.com/a/331731785_408441
搜狐新闻,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交易委托代理关系20问
http://www.sohu.com/a/141423823_131990
海城市石粉二厂有限公司与东北售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02民终8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