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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知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知

(国能综函新能〔2018〕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全面掌握和梳理规划内的新能源项目信息,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梳理“十二五”以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纳入规划但未建成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一、关于风电项目

(一)已核准但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核准文件应按项目管理的规定声明作废。

(二)纳入“十二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工作的,应按国能新能〔2016〕84号文件要求,予以废止。

(三)纳入“十三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未按要求在年度建设方案发布一周年内完成核准的,应予以废止,如仍需核准,需重新纳入之后年度的建设方案。

(四)已核准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作出承诺是否继续建设。承诺不再继续建设的,应及时废止;承诺继续建设的,应承诺拟开工建设的时间节点。

红色、橙色预警地区项目,开工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充分协商,确保落实消纳条件。

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

(一)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未开工的项目。

(二)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已开工的项目。

(三)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未开工的项目。

(四)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已开工的项目。

(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但未备案也未开工的项目。

以上项目请同时明确是否需要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未开工项目,由项目单位明确是否继续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上述情况梳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分类对全社会公示,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区派出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各单位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10-68555892

传真:010-6855504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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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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