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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省发改委:光伏用地别担心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近日,青海省发改委、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其中提到: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同时,《通知》还规定:

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特别提到:

三、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从以上规定来看,光伏发电在青海还是受到大力支持的。事实上,光伏系统本身就有明显的水土保持作用,可以减少水分蒸发,增加降雨。

以黄河水电的龙羊峡850兆瓦水光互补光伏电站为例,电站运行一段时间后,不仅风沙减少、雨水增多,原本光秃秃的戈壁荒漠也开始出现绿意。为了清除杂草,黄河水电养了2000只羊,把项目做成“牧光互补”。据了解,由于厂区面积大,小羊运动多,生长繁殖非常旺盛,肉质鲜美,成了当地的特色。“下一步我们要扩大羊群养殖规模,更快清理杂草。在增加发电量的同时,帮助周围牧民脱贫致富。”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秘书长吕芳认为,光伏系统创造的不仅有清洁电力,还有巨大的生态价值,而后者通常都是被忽略的。希望外界能给光伏更多理解和支持,降低各种非技术成本,把《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等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集中精力进行技术研发,降低度电成本,这才是实现光伏平价上网的最佳途径。

以下是青海省政策原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

省农牧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正常推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2.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场价格征收。其中,野生植物出售环节中每公斤市场价格为200元以下的按15%征收;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草原野生植物按8%征收;800元以上的按3%征收。

三、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1731号)和《关于同意延长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青发改函〔2013〕4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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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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