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8月25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两个通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优惠条件进行了明确,并表示将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向孵化企业提供房产和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今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提供孵化服务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其收入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较2013年《通知》有所变化。孵化时间由“不超过42个月”变更为“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仍为不超过60个月。
另外,新《通知》取消了迁入企业上年营收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不大于3000平方米”等规定不变。
《通知》还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除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外,孵化器还应将其出租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其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
在《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两部门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已征的可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为支持中国光伏发电市场发展,两部门曾于2003年印发期限为当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已达4318万千瓦,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