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9月14日上午,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二楼报告厅举行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持股70%,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能集团、同煤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太钢集团有限公司六个企业各参股5%共同组建。
山西电力交易机构是山西省内唯一独立的交易机构, 市、县级不再设立交易机构。交易机构面向省内外开放,与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合理衔接、互不隶属、相互开放。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在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据悉,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已于2016年8月下旬选举产生。委员组成情况为,电网企业代表3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2名、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名),交易机构代表1名,发电企业代表4名,电力用户企业代表4名,售电企业代表4名(本次并未选举产生),第三方专家委员1名。
山西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相关情况组织形式
根据《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按照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组建相对独立的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山西省电力公司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相对独立,同时组建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山西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绝对控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等市场主体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机构名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暂定名)。股本构成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持股比例为70%,参股企业选择中央驻晋发电集团和省内发电发电集团及电力用户5—6个。注册资本为1亿元。
在探索运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吸收更多的市场主体参股电力交易机构,对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增资扩股,组建由山西省电力公司相对控股,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及第三方机构等市场主体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和收入来源
1、人员。电力交易机构人员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现有交易中心、调控中心部分人员为基础,吸纳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选聘,择优录取,不断充实。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2、收入。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合理收取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电力交易机构设立专用平衡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年度收支平衡。若有盈余,可以滚动到下一年度平衡。
管理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1、股东会。山西电力交易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三年。
3、监事会。监事会设3人,控股股东不得委派人员担任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原则上由未委派董事的股东方代表出任。监事其中1人为职工代表,职工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管理层。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公司业务及日常运营负责。
与电网公司的业务界面划分
按照“界面清晰、平台运营、便于监管”的思路,实现电力交易业务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相对独立。电力交易全部业务均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要求,实现业务流程化、环节全透明、操作可追溯、数据可查询,便于政府监管。
1、市场注册。参与电力交易市场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等市场主体,符合准入条件,经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向交易机构进行注册。交易机构统一负责交互市场主体的结算、用电、并网等信息。售电企业与其服务用户的有关用电信息的绑定、调整由交易机构完成。
2、市场预测。交易机构的年度、季度、月度市场分析预测主要用于指导交易的组织开展,电网企业的中长期、年度、月度和短期电网平衡分析主要用于指导电网规划和电网运行,各自独立开展。
3、交易组织。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日内即时交易、现货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中长期交易和跨省区交易由交易机构负责,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基于电网安全约束,编制年度、月度和周交易计划,作为电量结算、调度机构编制日前调度计划和实时平衡调度的依据。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进行安全校核,依据电量交易计划形成日前调度计划并执行,公布实际执行结果,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日前调度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负责偏差电量的后续处置。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确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通过事后结算实现经济责任分担。
4、交易计划。按照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电量调控目标和优先发用电序位,电网企业负责编制非市场部分的电量计划,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市场部分的电量计划。
5、交易结算。由交易机构出具电量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并由电网企业负责资金结算。
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做到“三位一体”,即涵盖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等市场交易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1、提出完善交易机制的建议。依据国家、山西省政府有关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文件精神,提出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服务和运营规则的建议。并根据市场建设目标、市场发展情况和交易规则,设计交易品种,编制起草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方案,报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并与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山西能源监管信息系统相连。加强技术支持系统的运维,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开展。
3、市场成员注册管理。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年度公布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目录,对电力用户企业目录实施动态监管。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企业可自愿到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市场成员递交的入市注册申请;与市场成员签订入市协议和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号和数字证书;管理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等。注册的市场成员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参与各类电力交易,签订电子合同,查阅交易信息等。
4、市场分析预测。依据市场供应能力、市场需求情况、输电通道利用等信息对未来市场供需进行分析,以指导电力交易的开展。交易机构需要与市场主体交互新增装机、负荷变化预测、运行方式、输电通道可用容量、电力销售市场分析预测、年度及中长期市场分析预测、短期平衡分析预测等信息。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协助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处置交易争议,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及时报告,并按要求和授权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
5、市场交易组织。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6、交易合同管理。编制电力交易合同范本,组织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各类交易合同,开展电力交易合同的收集、汇总、变更和存档,跟踪交易合同执行情况。
7、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省内发电能力,确保各类交易合同依据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8、统计结算和分析。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逐步细化完善交易结算相关办法,规范交易结算职能;负责组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发电权交易等市场交易品种的交割计算、确认和发布,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据。同时建立电力市场交易统计制度,并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改革初期,由交易机构出具电量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和独立售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并由电网企业负责资金结算。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机构依据交易结果出具电量结算依据,按照谁销售谁开票,向谁销售对谁开票,对谁开票与谁结算的原则开展结算工作。
9、信息发布与披露。负责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电力监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报送或发布相关信息,包括需求预测、电力电量平衡、发电上网情况、电力市场交易情况等。
10、合规管理。促进各种交易行为和业务合规开展,按授权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做好交易机构自身行为的合规自律,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政府部门要求开展的外部审计、业务稽核及其他监管工作。
11、市场服务。应加强市场建设扩大市场容量,开阔全国市场。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企业等电力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教育培训、参与交易、投诉管理、电话热线等服务,确保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接受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开展沟通宣传,树立交易机构公平诚信的市场形象。
12、电力市场其他管理事项。负责交易对象关系管理,协调与交易主体、其它交易关联方的关系,以及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电力市场运营分析和风险评估,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按规则采取相应市场干预措施,并及时报告,确保山西电力市场交易有序开展。
电力交易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以下工作: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发布对电力交易价格有导向的文字和资料;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