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酝酿已久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于昨天全文公布,国务院法制办正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核电控股股东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看似保留了发电集团有成为核电业主的可能性,但实际上中核、中广核和国家电投基本掌握现有的可用核电厂址资源,发电集团短时间内难以突破这一透明天花板成为业主。
在第四章投资主体准入与管理中,送审稿明确国家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行准入制度。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5个条件,其中两项最为关键:
(一)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并具有作为参股股东至少8年的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其中至少包括1个机组的完整建设周期及其3年运行的经验;
(二)具有数量不少于300人、符合核电相关资质要求的人才队伍,其中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得低于50%, 且专业配置应当满足核电项目管理的需要。
根据eo此前的报道(核电管理条例出台已近,牌照准入首次确定),目前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均有参股核电站,其中华能参股49%昌江核电站、47.5%石岛湾核电站以及5%海阳核电站;大唐参股44%宁德核电站;华电参股39%福清核电站、10%三门核电站;国电参股5%海阳核电站,持股49%的漳州项目仍处筹建阶段。
宁德核电、福清核电均在2008年开工建设,到今年4月,大唐已经满足第一项关键条件,华电也将在2017年11月满足该条件。
发电集团若想成为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核电厂址是其必须要跨过的一道门槛。但目前的情况是,沿海核电厂址基本被中核、中广核、国家电投收入囊中。福岛核事故后,国家对于内陆核电态度十分谨慎。已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湖南桃花江、江西彭泽、湖北大畈三个内陆核电厂址前期工作陷入停滞,而且中核集团已经为桃花江核电前期投入近40亿元。
若内陆核电无法获得国家层面肯定,发电集团将陷入无厂址可用的境地,成为核电项目控股股东也将遥遥无期。
更重要的是,未来发电集团将面临与核能发电企业对核电厂址的更加激烈的竞争。核能发电企业对于沿海核电项目布局基本完成,对核电厂址资源的寻求也在向内陆转移。中国核电2016年半年报显示,中国核电正在进行安徽吉阳核电和江西万安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在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考虑到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对确保核电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不宜立即全部放开,但我国核电发展空间巨大,应该在目前控股核电企业相对集中的前提下,逐步培育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核电建设和运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帮助其逐步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
尽管送审稿中明确积极培育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核电建设和运营,但是后续进入的发电集团仍然面临着核电行业先进入者形成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