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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公告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凤凰网财经 发布时间:2015-07-20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0MW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风险提示:

 

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对于本协议所涉及事项履行情况,本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作协议概述

 

2015年7月17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灵璧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就乙方在灵璧县区域内投资建设200MW光伏发电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

 

本次拟进行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灵璧县 200MW 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总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项目100MW 光伏发电项目,自开工之日起 9 个月内建成。全部项目在 18 个月内建成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2、灵璧县现代农业博览园光伏项目,计划投资 2 亿元,自开工之日起保证 5个月内建成发电。

 

(二)双方义务

 

1、甲方负责升压站、中控楼等建设用地征用报批等手续,积极协助乙方将本协议所涉及的光伏电站项目列入国家、省、市计划及电力公司光伏电站上网接入规划,负责为乙方项目建设及运营提供良好的环境。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应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开发区域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应在 2 个月内开工建设。2015 年底前一期项目完成项目现场的道路、围栏、场平、桩基和部分太阳能电池板的摆放。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达到建设进度,甲方将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内扣除 10%作为罚金。

 

3、乙方将在甲方辖区内注册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后期运营,并依法纳税。项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土地使用性质,自建成之日起 10 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使用权转让、变更或租赁,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

 

(三)违约责任

 

违约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签订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如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光伏系统集成业务的发展和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该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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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阳光电源 光伏电站 光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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