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严格规范开发秩序,建立新能源项目动态退出机制。
占而不建,炒作倒卖开发权或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改变项目业主的项目,经约谈协调无效的,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收回开发权,按《意见》明确的新能源项目开发权重大事项变更、调整审批报告制度的规定,重新确定开发业主。
已开展前期工作或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客观因素和不可抗力,确需延长前期工作时间或建设时限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局和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度缓慢,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超过约定的前期工作时限或设计工期的项目,《意见》规定,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责令项目业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所延期限仍无力继续开展前期工作和建设的项目,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收回开发权,按《意见》明确的新能源项目开发权重大事项变更、调整审批报告制度的规定,重新确定开发业主。
对已委托设计或已开展“三通一平”工作或已部分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因原开发业主无力继续建设的,由原开发权出让单位依法收回开发权,经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与原项目业主核算确认前期实际投入,由新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向原业主进行补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