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落实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收购和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及补贴结算行为,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专项监管工作,并明确将江苏列入重点监管省份。现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346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分布式发电相关政策文件,了解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纠正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中的违规行为。
二、监管依据
《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等已出台的分布式发电相关制度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收购情况
1.已投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光伏、风电及天然气冷热电联供等)装机容量、投产时间、并网情况等;
2.分布式发电项目协调工作机制、并网服务流程、信息披露情况、项目备案情况、豁免政策落实情况等;
3.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情况;
4.分布式发电项目2013年全年和2014年上半年(1-6月)的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情况等。
(二)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及补贴结算情况
1.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电价补贴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2.地方政府配套出台的投资补助或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
3.补贴资格申请、补贴项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4.上网电费结算及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等。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
1.征收范围、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征收金额、占销售电价比重等;
2.主要补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分类补贴标准和金额等。
(四)分布式发电项目政策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五)分布式发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政策建议。
四、监管范围及对象
(一)监管范围。2013年至2014年6月底前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二)监管对象。江苏省电力公司、各市县供电公司和有关分布式发电企业。
五、监管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企业报送资料、开展约谈约访、工作组现场检查、监管情况上报、企业落实整改。
(一)资料报送阶段。有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资料,同时,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014年10月10日前)。
(二)约谈约访阶段。与有关电力企业进行约谈约访,了解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座谈,掌握地方政府配套出台的投资补助或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补贴资格申请、补贴项目审核、补贴资金拨付情况(2014年10月15日前)。
(三)现场检查阶段。对有关电力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此基础上组成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照有关政策、企业名单,现场核实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监管调查电网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是否依法依规的结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补助资金,有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对现场专项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调查处理(2014年10月底前)。
(四)监管情况上报阶段。汇总监管情况后报送国家能源局(2014年11月10日前)。
(五)落实整改阶段。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落实整改。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落实整改方案并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2014年11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资料。要认真研究工作组提出的监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二)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供自检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10月10日前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并请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程明
联系电话:025-83115284 传真:025-83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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