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昨日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我办制定了《山东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在8月 15日 前报送我办并按规定予以公开。
山东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 (包 括扩建、改建,以 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 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按 照国家能源局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 括“各案”)的 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各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 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 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山 东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热线为 12398。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 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或计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各案情况实施监管。
(一 )电 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二 )电 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接入电网申请答复、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及建设、接网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签订、并网验收等。
(三 )电 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及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各案。
第八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况实施监管。
(一 )发 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二 )咨询设计单位收资时,需 向电网企业出具与发电企业签署的委托设计合同、咨询设计资质证明等信息。
(三 )电 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发电企业并网需求和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 时向咨询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 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 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
(四 )有 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恝 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第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发电企业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情况和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一 )接入系统方案的审查。
1.发 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设计相关工作后,应 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审查申请,并 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合规性文件、项目布局、建设规模等资料,审查申请应同时抄送山东能源监管办。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内容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要求。
2.电 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 时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进行研究。电网企业对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 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
3.发 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二 )接入电网申请答复。
1.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并完成送出工程可研报告后,发 电企业应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电网申请,电网企业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山东能源监管办。
2.电 网企业出具的书面答复在有效期内应作为支持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最终文件。
(三 )电 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审查及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自发电企业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电 网企业完成审查并向发电企业出具接入电网申请答复的期限:
1.国 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 40个工作日;
2.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 (含低热值煤 )、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 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 )不超过 40个工作日;
3.省 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包括“各案”)的 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 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一 )电 网企业应根据向发电企业出具的接入电网申请答复,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
(二 )电 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新建电源项目及其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 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
(三 )送 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不应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自 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出具接入电网申请答复之日起,原 则上完成期限:
1.省 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送出工程不超过 18个月;
2.市 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送出工程不超过 12个月。
(四 )在 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出具接入电网申请答复的有效期内,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 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 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一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建设的送出工程,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电网企业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一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 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各案。
(二 )接 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 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
(三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自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之日起:
1.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套送出工程 13个月内完成;
2.220千 伏以上电压等级或 50公里以上配套送出工程 16个月内完成。
(四 )电 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 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急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一 )电 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对新建电源项 目接入电网业务,建立健全信`急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二 )电 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确定信息公开负责部门,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各案。山东能源监管办定期对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
(三 )电 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 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工作进度提供便利,并 于每季度首月 20日 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急:
1.当 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 (配套送出工程未投产 ),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时间、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
2.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3.与 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 )发 电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 20日 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咨询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各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
(亠 )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 )询 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 )查 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山 东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4年 8月 1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4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