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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能源部分)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州)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不含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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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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