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日前分别以《关于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环审﹝2014﹞60号)、《海阳3、4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发﹝2014﹞55号)批复了《海阳核电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和《海阳核电3、4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两评”报告)。
环保部的批复指出,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与1、2号机组位于同一厂址,报告书在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针对3、4号机组扩建补充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评价符合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规要求,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的要求,从环境影响评价角度不存在影响可接受性的因素,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可以接受。此外,山东核电公司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加强现场施工的环境监测工作;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山东省内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及时向我部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国家核安全局批复认为,针对海阳核电二期拟建的堆型和数量,审查未发现不能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厂址方面的问题,该厂址可以接受。
据了解,海阳核电3、4号机组“两评”报告的批复,作为项目核准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为后续项目核准和获得建造许可证奠定了基础。同时,这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复的AP1000首个国产化项目的“两评”报告。
今年2月,海阳核电二期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称,从海阳核电厂厂址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分析,厂址在1、2 号机组建设的基础上,能满足3、4 号机组建设的要求。工程施工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对电厂的可能影响以及从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看,均符合我国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