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管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并于每年12月末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后者将结合情况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