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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光伏发电:2015年将达3500万千瓦

作者:新闻中心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同时加大对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本报综合消息中国政府网7月1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2013年~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使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的条件。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鼓励多晶硅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在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方面,《意见》要求,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在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
 
  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意见》还表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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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我国 光伏 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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