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1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销售电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公司燃煤机组所在省份的上网电价调整情况如下:

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