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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对电网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综合报道 发布时间:2012-10-23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规定在平日里要常态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可第一时间对重点市场环节和困难人群给予补贴。近日,《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将按不同比例征收
 
    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面,《意见稿》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对批发环节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征收;对省内电网每年销售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对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收入按0.1%征收;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收入按0.2%征收;对批发环节的天然气按0.04元/立方米征收;对批发环节的烟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1%征收;对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收入按1%征收;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按2%征收;对水资源费的年提价收入按10%征收。
 
    基金用于补助低收入群体
 
    所征收基金将主要用于补贴在执行政府价格干预中受损的经营者和低收入群体,其中明确要拿出总额的1/3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困难者和低收入群体,1/3用于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1/3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如果的确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生产经营亏损的,可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
 
    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用途
 
    使用单位出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基金的使用权,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在价格主管等部门核查时,拒绝提供或虚报、瞒报、谎报相关情况和材料等违法行为,除追回拨付基金外,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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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陕西 电网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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