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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皇明太阳能电池等219种产品名牌资格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2-02-16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月16日讯,记者从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所印发的文件获悉,根据《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03]73号)的规定,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就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做了通知。通知中详细列举了山东海尔彩色钢板、皇明太阳能电池等219种产品因未申报、目录取消、未位淘汰等原因取消的产品名单。记者在文件中还发现有18种产品因弄虚做假被取消的复评产品名单。 
 
    据了解,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其次、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对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满、因弄虚作假复评没有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3月31日;对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满、因未申报、目录取消、末位淘汰等原因复评没有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得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第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名牌评价后遗症:过期名牌标志面临“僵尸”尴尬 
 
    事实上,山东省的做法是当前全国各个省市开展的质量兴省、质量兴市活动中所进行的省级、市级名牌评选中面临的尴尬后而不得不采取的一项措施。因为,已经很多消费者已经向有关工商部门提出投诉,反映使用过期中国名牌标志以及属地名牌标志过期的问题,很多网友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那过期的名牌标志就像“僵尸”一样给消费者的生活添堵。 
 
    前不久,消费者王某郑州市花园路上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科迪”牌汤圆,其外包装上的中国名牌标志有效期为“2006.9-2011.9”,而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却为2011年12月8日。记者通过上网查询得知,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6年被授予的中国名牌标志只能使用至2011年9月份,之后不得继续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曾经参与过评价中国名牌的一位评委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中国名牌标志已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该标志的行为,涉嫌冒用中国名牌,是在欺诈消费者。 
 
    无独有偶,其他省市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企业在其产品中国名牌标志使用有效期到期后,仍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情况。在浙江杭州的杨大爷就投诉说,不久前,他和老伴在粮油市场买了一袋面粉,回家后发现这袋“鸿马”牌的面粉上标注着“中国名牌”产品字样,还写有“中国名牌”的证书编号,但另有一行小字标注着“中国名牌”的有效期是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虽然面粉生产日期注明是2011年12月8日,但看着这张过期的“中国名牌”标牌,让两位老人心有余悸,面对当前大量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老人们面对像“僵尸”一样的过期名牌标志,实在没有安全感。 
 
    超期使用属冒用质量标志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企业违规使用中国名牌标志的行为,工商部门表示企业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中国名牌标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对相关经销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的处罚。 
 
    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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