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由总则、电网规划、电网建设、电网设施保护、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组成。《条例》规定,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在电网规划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在电网建设方面,《条例》确立了电力发展专项建设的法定效力,明确了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在电网设施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电网设施和在电网线路保护区操作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