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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与西班牙的风电政策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数字储能网 发布时间:2014-10-18 浏览:

美国:

投资赋税优惠:购买风能能源设备的房屋主人,所付金额中前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

——1978年《能源税收法》

加速折旧优惠:风电项目可以采用5年的折旧期,而不是一般的15至20年。

——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生产赋税优惠: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将在项目投产的前十年享受1.5美分/千瓦时(与CPI联动)的联邦税收抵免优惠。2009年补充规定对2013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合格风电项目所享受的发电收益税抵免延长3年。

——1992年《能源政策法》(EPACT)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国家通用的RPS,要求到2010年7.5%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资源供应。目前RPS已经成为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998年《综合电力竞争条例》

绿色能源证书制度(REC):电力零售供应商可通过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手中购买REC指标来达到RPS配比要求,而不必自己生产。风电发电商可通过出售REC指标获得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

——1998年《综合电力竞争条例》

现金补贴政策:授权能源部向在2009~2010年期间开始建设并在2012年前投产的风电项目提供现金补助,补助额基本相当于项目建设成本的30%,补助属于应税收入。

——2009年《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德国:

1990年,通过《强制购电法》。该法案规定:电力公司必须让风电上网,并以固定价格收购其全部电量;以当地电力公司销售价格的90%作为风电上网价格;风电上网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的成本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

1991年,出台《可再生能源购电法》,强制要求电力公司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

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代替《可再生能源购电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可以优先接入电网。

2009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收购电价和风机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要求新风电机组必须满足输电导则和中压电网技术规范要求;已经并网运行且不能满足新并网导则要求的老旧机组,限期进行改造。

西班牙:

1997年实施的《电力法》规定,风电首次实行了上网电价制度,该制度于2004、2006及2007年进行修订。规定风电电价实行“双轨制”,即固定电价和溢价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发电企业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作为确定电价的方式,但只能在上一年年底选择一次,持续一年。

《电力法》规定,风电场必须对其发电量做出预测,并上报电网公司。当预测与实际所发电力相差超过20%时,风电场要向电网公司缴纳罚款,相差越大则罚款数目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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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风电 新能源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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