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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即日起,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0年5月7日前截止。

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准入规定》进行了删减和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本次修订继第一次修订后,新增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大大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门槛。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以下为修改说明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我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修改的必要性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2、主要修改内容

1)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2)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3)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4)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 以上内容整理自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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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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