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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积极推进储能系统技术进步与部署 减少碳排放

作者:刘伯洵 来源:数字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0-02-04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欧盟能源行业的一些决策者指出,储能系统是一种可以提高电网运营效率的技术解决方案,是欧洲实现能源系统转型以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关键技术。他们已经意识到储能系统可以发挥的关键作用,并以某些至关重要的方式将其整合到欧盟的清洁能源计划(CEP)中。这些决策者有望在制定对于欧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绿色协议”的过程中,继续将储能系统视为一种重要的系统集成技术。

首先,清洁能源计划(CEP)为储能系统在电网中整合以及对所有相关技术开放的储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清洁能源计划(CEP)引入了对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效的储能定义。其定义是:根据欧盟《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指令》(MDD)第2条第47款,“储能系统”是指在电力系统中将电能转换为可储存的能源形式之后储存的能量,以及随后将这种能量重新转化为电能或作为另一种能量载体的情况。

迄今为止,德国还没有精确而适当的储能定义。德国储能协会一直致力于将储能系统整合为“能源系统的第四大支柱”。这可以用来概括德国能源法规则原本没有的储能定义复杂性。

能源的生产、消费、传输,以及存储

德国现行的能源法规涉及能源系统的三个方面:生产、消费、传输。因此在默认情况下,储能系统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能源的“生产者”或“消费者”。但这通常是错误的。

这种定义带来的影响是,由于面临“双重收费”、费用或税收,储能系统在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到2021年,当欧盟成员国实施《清洁能源法规》时,将采用欧盟对于储能系统的定义,而这一法律空白必须最迟在2021年之前填补。

德国储能协会致力于将清洁能源计划(CEP)迅速纳入德的能源法规。欧盟的储能系统定义必须是储能行业的一种突破,是应对储能市场扭曲和歧视的有效手段。

清洁能源计划(CEP)还包含其他好处,也就是说对于欧洲的储能行业也有更多好处。

欧盟内部电力市场通用规则的第15条指令(MDD)和第21条(可再生能源指令II)或能源社区(第43-47条、第16条和第38(2)条)或第26、70、71条,第2条第(16)款和第22条(可再生能源指令 II)是其他为能源生产提供支持的法规,可能更好地利用储能系统容量,使欧洲大陆减少碳排放。

就在几年前,一些储能厂商还将部署0.5MWh至1MWh的电池储能系统视为雄心勃勃的目标。而如今部署规模更大的储能系统,并在电网平衡中发挥作用。

德国储能协会强烈要求欧盟决定免除使用储能系统的双重费用(注:储能系统在能源“生产”和“消费”时支付两次费用)。根据清洁能源计划(CEP),消费者将能够生产、存储和使用电力,而不会在每个欧盟成员国面临收取费用或征税的情况。

“使公民能够轻松地构建能源社区,并在彼此之间自由灵活地进行能源交易”,是德国储能协会到2030年实现脱碳、安全和可靠的能源系统的第10条指导原则,并希望通过清洁能源计划(CEP)也对此进行推广。

欧盟的做法突出了这样一个概念,即电网是为最终消费者而存在的基础设施,而不是自身的“终端”。而德国储能协会表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拥有者或运营者应该能够决定如何使用、交易或存储他们的能源。

尽管欧盟决策者目前正在努力通过“绿色环保协议”在能源和其他领域进一步加强气候保护的下一步工作,但他们可以通过实施清洁能源计划(CEP)进行能源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当前制定欧盟绿色协议的政治过程中,德国储能协会需要继续努力工作,推动储能系统在跨技术和跨行业的灵活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实现减少碳排放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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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储能系统集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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